本規范是根據原計委計綜〔1986〕2630號文的要求,由原水利電力部負責主編,具體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對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》GBJ232—82第二篇“電力變壓器、互感器篇”修訂而成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0 年12月30日以(90)建標字第698號文批準發布。
第2.1.1條 對大型變壓器、電抗器陸運或水運前的調查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,以保證大型變壓器、電抗器的運輸。
目前,國產變壓器以容量8000kVA及以上劃分為大型變壓器,電抗器尚無規定,廠家提出可按變壓器劃分,故電抗器也暫以容量為8000 kvar及以上劃分為大型電抗器,將此條的適用范圍規定為8000kVA(8000 kvar)及以上。
利用滾輪在鐵路專用線作短途運輸時,其速度的規定,根據變壓器滾輪與軸之間是滑動配合,且潤滑情況不好,某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為0.2km/h,故規定不應超過0.2km/h。
公路運輸速度,以往一些500kV工程對變壓器公路運輸都規定拖車速度不宜超過5km/h,附件的運輸速度不宜超過25km/h。而變壓器廠在供給某變電站的500kV變壓器的安裝使用說明書中規定:
一、裝在拖車上由公路運輸的車速,在一級路面不超過15km/h,其它路面不超過10km/h。
二、滾動裝卸車船時,拖運速度不宜超過0.3km/h,滾動拖運時速度不應超過0.9km/h。
由于各地情況不同,如路面、車輛等,各制造廠對本廠的產品的運輸速度都有規定,故本條對此不加以限制,強調按制造廠的規定。
第2.1.2條 變壓器、電抗器在裝車或裝船時,車輛的彈簧壓縮或船只下沉,在卸車或卸船時,車輛的彈簧的彈力和船只的浮力都可能引起變壓器、電抗器傾倒,應設專人觀測車輛平臺的升降或船只的浮沉情況。
卸車地點的土質必須堅實,站臺、碼頭也必須堅實,否則將引起下沉危及設備。
第2.1.3條 標準《三相油浸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》(GB6451.1~5—86)中規定:“電壓在220kV,容量為150~360MVA變壓器運輸中應裝沖擊記錄儀”。國外大型變壓器和油浸電抗器在運輸時大都裝有沖擊記錄儀,以記錄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受沖擊和振動情況。采用的沖擊記錄儀必須準確可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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